关键词
案例回放
2021年10月20日,某市智慧警务建设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预算2亿元。中标结果显示,A供应商为中标人。11月15日,C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称,如果此次采购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审,该公司每项评分均为最高分,但在各种资料提供齐全的情况下,最终得分与中标人相差8分,因此认为评审不公平,请求批准查看评标现场全程录音录像。因对质疑答复不满,C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通过查看该项目评标现场全程录音录像发现,投标人现场阐述结束后,评审专家进行讨论,评标委员会组长H提议按照“A供应商得9分,B供应商得8分,其他供应商得7分以下”进行打分,其他评审专家未提出异议。当地财政部门认为,该项目评审存在协商评分、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独立评审的情况,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事项成立,予以废标。
问题引出
投标人认为评审不公,可以查看评标现场录像吗?
专家点评
供应商没有权利要求调阅评审现场任何资料,包括影像资料。如果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提出质疑。对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然后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调阅评审现场录像资料进行核查。所有评审资料,包括评分明细、现场录音录像等,只能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调阅,供应商无权查看。不让供应商查看评审现场录音录像,首先是因为评审环节应当保密;其次是政府采购救济渠道已经很畅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审计、监察等部门均可查看评审现场录音录像,对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理,不影响供应商充分主张权利。《政府采购法》强调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同时也强调保密的重要性。评审现场录音录像目前不在依法必须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范围,涉及商业秘密,应当保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时,可以查看评审现场全程录音录像资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时可以调阅,但供应商不能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和《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35273—2020)规定,评审专家的面部信息应当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如果供应商可以查看评审现场录音录像,评审专家的面部信息面临泄露风险,可能影响评审专家独立评审。对评审现场采取保密措施非常必要。
法规链接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四十三条对在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应当保密。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作者: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蒋莉蓉)